土地所有權人自作成完成協商紀錄翌日起,應依核定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建築使用,並按月作成執行進度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23 條,土地所有權人在協商紀錄完成後的下一天起,應依核定的改善計畫內容和期限完成建築使用。此外,土地所有權人還需每月製作執行進度表,並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1.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最新版本)。 2. 產業園區管理機關相關的文件、法規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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