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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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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自作成完成協商紀錄翌日起,應依核定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建築使用,並按月作成執行進度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23 條,土地所有權人在協商紀錄完成後的下一天起,應依核定的改善計畫內容和期限完成建築使用。此外,土地所有權人還需每月製作執行進度表,並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1.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最新版本)。 2. 產業園區管理機關相關的文件、法規和指引。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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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23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自作成完成協商紀錄翌日起,應依核定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建築使用,並按月作成執行進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