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與主管機關完成協商者,主管機關得隨時輔導或不定期派員巡查;必要時,得進行查核。
根據《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24條,當土地所有權人與主管機關完成協商後,主管機關有權隨時輔導或不定期派員進行巡查;如果有必要,主管機關還可以進行查核。這一措施旨在確保土地的有效利用,防止土地閒置和浪費。根據參考資料,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土地使用情況,確保土地得到合理的利用並確保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的使用目的。例如,如果某個產業園區中的土地長期閒置未被有效使用,主管機關可以進行巡查和查核,並可能要求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具體的利用計劃和措施,以確保土地的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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