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置土地之合理價格,在中央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在直轄市、縣(市)由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
根據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26條,閒置土地的合理價格需由經濟部工業局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對於中央所在地的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該審定小組負責審定合理價格。同樣地,對於直轄市、縣(市)所在地的產業園區閒置土地,也由相應的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進行審定。根據此條規定,該審定小組的功能是確定閒置土地的合理價格。根據問題描述的資訊,沒有提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與此條規定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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