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29條的規定: 1. 辦理第27條查估市價所支出的費用,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 這表示當主管機關進行查估市價的工作時,所需的費用應由該土地的所有權人支付。 2. 這些費用應當在強制拍賣所確定的價格中優先償還给執行主管機關。 換句話說,當土地進行強制拍賣後,由此拍定的價格中,應優先償還給執行主管機關用來支付查估市價所支出的費用。 這些解釋是基於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的相關條文內容。在實作與應用上可能還有其他相關細則,但由於目前的資料片段並未提供這些細節,因此無法對此進一步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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