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我不知道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20 條的內容。
本條例施行前,業已投資之外國人,其出資之種類,投資之方式及投資之事業,合於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而欲取得本條例之投資人資格者,得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向經濟部依本條例之規定申請核准。 經前項規定核准取得本條例投資人資格者,視為本條例之投資人,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投資人對於本條例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所規定之文件,有虛偽之情事者,依法處罰之。 投資人為法人時,前項規定於其負責人適用之。
投資人所投資之事業,除本條例所規定者外,與中華民國國民所經營之同類事業,受同等待遇。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條文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例施行前,業已投資之外國人,其出資之種類,投資之方式及投資之事業,合於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而欲取得本條例之投資人資格者,得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向經濟部依本條例之規定申請核准。 經前項規定核准取得本條例投資人資格者,視為本條例之投資人,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投資人對於本條例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所規定之文件,有虛偽之情事者,依法處罰之。 投資人為法人時,前項規定於其負責人適用之。
投資人所投資之事業,除本條例所規定者外,與中華民國國民所經營之同類事業,受同等待遇。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條文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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