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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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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使用情形不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使用情況有危害區內公共安全或衛生。 二、不依核定計畫使用。 三、廠房或倉庫有半數以上面積空置逾六個月。 四、其他違規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使用情況不當的定義包括以下情形: 一、使用情況有危害區內公共安全或衛生。 例如,如果在科技產業園區內的廠房或倉庫存在著可能對公共安全或衛生造成危害的情況,如儲存危險物品或進行污染性的生產活動,則可視為使用情況不當。 二、不依核定計畫使用。 科技產業園區的使用需符合核定的計畫,如果事業單位未按照核定計畫進行使用,例如在使用土地或建築物的用途上有所更改或違反核定計畫,即為不依核定計畫使用。 三、廠房或倉庫有半數以上面積空置逾六個月。 若在科技產業園區內的廠房或倉庫有超過一半的面積在六個月以上的時間裡處於空置狀態,即為使用情況不當。 四、其他違規使用。 這指的是除了前述三種情形之外的其他使用情況違反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的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科技產業園區的使用情況符合公共安全和衛生的要求,以及依法核准的計畫進行使用,並避免廠房或倉庫長期空置和其他違規使用情況的發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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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使用情形不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使用情況有危害區內公共安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