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不供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使用,指使用者非屬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在區內營業之事業。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本條例第 19 條第二項第一款所指的「不供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使用」,指的是使用者不屬於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定之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在科技產業園區內營業的事業需要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然而,此資料未提供具體的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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