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建築物有高抬轉讓價格者,指當時要求之售價,超過該建築物成本價格之百分之十以上。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本法第19條第2項第3款所提到的建築物高抬價格是指在當時要求的售價超過該建築物成本價格的百分之十以上。這意味著如果一個建築物的售價超過了其成本價格的十分之一以上,就可以被視為高抬價格。 例如,如果一個科技產業園區內的建築物的成本價格是1億元,但售價為1億1000萬元,超過成本價格的百分之十,那麼這個建築物就可以被當作高抬價格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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