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稱工商團體,指依工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所設立之團體;所稱勞工行政,指勞工組織、勞動條件、勞資關係、勞工福利、勞工教育、性別工作平等、勞工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協辦及其他有關勞工行政事項。
根據問題描述的情境,關於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該條解釋了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中的一些術語。根據該條的解釋,工商團體是根據工業團體法和商業團體法所設立的團體。勞工行政則涵蓋了勞工組織、勞動條件、勞資關係、勞工福利、勞工教育、性別工作平等、勞工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協辦以及其他有關勞工行政事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