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註冊者,應備具申請書,聲明商標種類及型態,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國籍或地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有代表人者,其姓名或名稱。 二、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登錄字號及住居所或營業所。 三、商標名稱。 四、商標圖樣。 五、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類別及名稱。 六、商標圖樣含有外文者,其語文別及其意譯。 七、應提供商標描述者,其商標描述。 八、依本法第二十條主張優先權者,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日、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及申請案號。 九、依本法第二十一條主張展覽會優先權者,第一次展出之日期及展覽會名稱。 十、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或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情形者,不專用或不屬於商標一部分之聲明。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了申請商標註冊所需備具的申請書內容。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申請人應該提供以下信息: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國籍或地區,如果有代表人則需提供其姓名或名稱; 二、如果有委任商標代理人,則需提供其姓名及住居所或營業所; 三、商標的名稱; 四、商標的圖樣; 五、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 六、如果商標圖樣中含有外文,則需提供該外文的語文別; 七、應提供商標描述,描述商標的特徵及特點; 八、如果申請人主張優先權,則需提供第一次申請的日期、受理該申請的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以及申請案號; 九、如果申請人主張展覽會優先權,則需提供第一次展出的日期和展覽會名稱; 十、如果商標存在不專用的情況,則需提出相應的聲明。 根據最新的商標法與商標法施行細則,以上是第12條所規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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