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訴訟案件,法院應以判決書正本一份送專利專責機關。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100 條規定:發明專利訴訟案件,法院應將判決書正本一份送至專利專責機關歸檔。
Q · 打贏專利官司,要自己通知智慧局嗎?
不用,法院會自動寄判決書
依專利法第 100 條,發明專利訴訟案件的判決書正本,由法院主動送一份到專利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當事人不需要額外申請。判決會進入該專利的公開檔案,未來任何人查閱該專利歷史時都會看到,等於把訴訟結果轉成可被查詢的商業情報。
大部分人以為專利訴訟打完就結束了,法院判決下來那天你鬆口氣、收起文件、準備繼續做生意。但這條法律揭開了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後台動作:判決書正本一份,由法院自動寄到智慧財產局,不用你開口。這不是單純的行政跑流程,而是一個關鍵的資訊迴路。你的勝訴紀錄會進入這個專利的公開檔案,未來任何人查詢這個專利的訴訟歷史時都會看到;你的敗訴紀錄也會進去。別人要不要用同一個專利告人、要不要跟你和解、要不要買這個專利,都會看這份檔案。判決書在法院只是一張紙,進入智慧局之後,它變成了一個能影響後續所有商業決策的資訊。
專利法第 100 條為發明專利訴訟程序性規範,建立法院判決書與專利專責機關行政檔案之同步義務。法院應於發明專利訴訟(侵權、確認、權利歸屬等民事案件)作成判決後,主動將判決書正本送達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歸檔,使司法認定與行政紀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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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專利法第 100 條規定,法院會主動將判決書正本一份送到智慧財產局,這是法院的職權,當事人不需要額外申請。判決確定後可主動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查閱該專利公開檔案,確認判決書已歸入紀錄。這份檔案對任何想使用或交易你專利的第三方都是公開可查的,勝訴紀錄會成為未來的無形資產,敗訴紀錄也會成為包袱。
非常需要。專利的訴訟歷史會透過專利法第 100 條的機制全部留在智慧財產局檔案中。買專利前務必調閱完整檔案,看有沒有敗訴紀錄、撤銷紀錄、授權爭議。律師做盡職調查時第一步就是查這個。看過去的訴訟判決書比看專利證書本身更能判斷這個專利的真正價值,因為打過仗的專利才知道它站不站得住腳。
在台灣,專利專責機關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負責全國專利申請、審查、舉發、登記、移轉等行政事務。法院依專利法第 100 條送達的判決書正本即送至智慧財產局歸檔,納入該專利的公開檔案系統。
規定發明專利訴訟結束後,法院應主動將判決書正本一份送至專利專責機關歸檔,建立司法判決與行政紀錄的同步義務。
由法院於發明專利訴訟判決後,主動寄送判決書正本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納入該專利的公開檔案系統。
一般民事訴訟判決僅留存於法院卷宗,發明專利訴訟依本條規定法院還要主動送判決書到智慧財產局,且管轄法院通常為智慧財產法院。
不用通知智慧局,法院會依本條職權自動送達判決書。判決確定後可主動申請調閱該專利公開檔案確認歸檔。
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調閱該專利的公開檔案,依本條送達的判決書都會在裡面。另可查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交叉比對。
當事人從法院書記官處領取判決正本;非當事人可向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下載,或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該專利公開檔案調閱。
本條未明定時限,實務上由法院於判決確定後依職權盡速送達,無當事人聲請門檻。
兩者都有送達主管機關的義務(專利法 100 條 vs 商標法第 75 條),但送達機關不同(智慧財產局 vs 同為智慧財產局商標組),及對應的後續行政效果不同。
發明專利侵權訴訟原則上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商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9 條),普通法院較少審理此類案件。
| 比較面向 | patent_litigation | trademark_litigation | general_civil |
|---|---|---|---|
| 通知主管機關義務 | 法院依職權主動送達(本條) | 依商標法第 75 條由法院送達 | 無此義務,判決僅在法院卷宗 |
| 歸檔後可查性 | 進入專利公開檔案,第三人可調閱 | 進入商標公開檔案 | 判決書僅司法院公開系統可查 |
| 對後續交易影響 | 盡職調查必查項目 | 商標移轉必查項目 | 不影響特定資產登記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新型先經呈請發明或新式樣專利,改請新型專利者,得以呈請發明或新式樣專利之日,作為呈請新型專利之日。但在發明或新式樣專利案審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後呈請者,不在此限。
新型,先經申請發明或新式樣專利改請新型專利者,得以申請發明或新式樣專利之日,作為申請新型專利之日。但在發明或新式樣專利案審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後申請者,不在此限。
先經申請發明或新式樣專利改請新型專利者,得請求以申請發明或新式樣專利之日,作為申請新型專利之日。但在發明或新式樣專利申請案審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後改請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文字修正。將本條所指審定書,限於主管機關對申請案所為之審定書,不含其他對異議案、舉發案所為決定而成之文書。
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審定公告後暫准發生專利權之效力。 經審定公告之新型審查確定後,自公告之日起給予新型專利權並發證書。 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 第一項暫准發生專利權之效力,因申請不合程序致申請行為不受理或因異議成立不予專利審查確定,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申請人申請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者,應於申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依前項所為之補充、修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程序之主要目的,即係為速審速結,為免申請人申請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而延滯審查,爰於第一項明定,申請人申請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者,應於申請日起二個月內提出。 三、再以申請人於提出專利申請後,於尚未經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之前,申請補充、修正時,應不得超過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爰於第二項明定。又因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而申請人依本條申請之補充、修正後,是否超出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範圍,非形式審查之範疇,故專利專責機關就本項規定並不進行實體審查,惟經核准之新型專利,如有違反本項規定者,得依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撤銷之。
發明專利訴訟案件,法院應以判決書正本一份送專利專責機關。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八十八條條文移列,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新型先經呈請發明或新式樣專利,改請新型專利者,得以呈請發明或新式樣專利之日,作為呈請新型專利之日。但在發明或新式樣專利案審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後呈請者,不在此限。
新型,先經申請發明或新式樣專利改請新型專利者,得以申請發明或新式樣專利之日,作為申請新型專利之日。但在發明或新式樣專利案審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後申請者,不在此限。
文字修正。將本條所指審定書,限於主管機關對申請案所為之審定書,不含其他對異議案、舉發案所為決定而成之文書。
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審定公告後暫准發生專利權之效力。 經審定公告之新型審查確定後,自公告之日起給予新型專利權並發證書。 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 第一項暫准發生專利權之效力,因申請不合程序致申請行為不受理或因異議成立不予專利審查確定,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一、本條新增。 二、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程序之主要目的,即係為速審速結,為免申請人申請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而延滯審查,爰於第一項明定,申請人申請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者,應於申請日起二個月內提出。 三、再以申請人於提出專利申請後,於尚未經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之前,申請補充、修正時,應不得超過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爰於第二項明定。又因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而申請人依本條申請之補充、修正後,是否超出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範圍,非形式審查之範疇,故專利專責機關就本項規定並不進行實體審查,惟經核准之新型專利,如有違反本項規定者,得依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撤銷之。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八十八條條文移列,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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