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專責機關對於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案,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作成審定書送達專利權人。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55條規範發明專利權延長審查程序:智慧財產局指定審查人員審查,作成審定書送達專利權人,提供後續訴願救濟入口。
Q · 專利延長審定書送達後不服怎麼辦?
送達後30天內提訴願,漏寫教示延長為1年
依專利法第55條,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案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作成審定書送達專利權人。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人若不服可依訴願法第14條提起訴願;若審定書漏寫救濟教示,訴願期限依訴願法第14條第2項延長為1年。本條為程序規定,實體要件依第53條、範圍限制依第56條。
一張審定書背後,是幾十億新台幣的市場。本條用一句簡短的話,確立了專利延長申請案的審查機制:由專利專責機關指定審查人員審查,作成審定書送達專利權人。看起來平淡無奇,實際上是整個醫藥農藥產業時間線的最後一道關卡。審查人員的一個決定,就能改寫一款藥的學名藥上市時間、一家製藥公司的未來五年營收、一個健保科目的採購預算。本條是程序性條文,真正的實體判斷標準藏在第 53 條的五項限制、第 56 條的範圍限制、以及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的延長核定辦法中。審定書送達後,不服的專利權人可以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行政救濟。對申請人來說,這條看似背景,但每一份審定書都值得像盯股價一樣盯著。
專利法第55條為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的審查程序規定,要求智慧財產局指定專利審查人員獨立審查延長申請案,並以正式審定書送達專利權人,建立後續行政救濟的程序入口。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立刻啟動30日訴願倒數。通常爭點在「無法實施期間」的計算基準:機關可能認定某段期間你其實可以實施(例如許可證某部分已取得),扣掉後延長期就變短。準備的關鍵是重新論證你在該期間實質上無法商業化實施的證據(臨床試驗數據、許可證取得時序、行政函文)。內行人提示:訴願期間越早委任熟悉智慧財產權行政訴訟的律師越好。
因為這條是程序規定,實體審查標準在第53條(延長要件)、第56條(延長範圍)、以及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中。本條的功能是建立指定審查人員、作成審定書、送達申請人的程序架構,讓申請人取得正式的審定書就能進入後續救濟程序。內行人提示:程序規定看似乏味,但它定義了權利救濟的入口。沒有正式審定書,申請人連提行政救濟的資格都沒有。
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案的審查程序規定,建立智慧財產局指定審查人員、作成審定書送達申請人的程序框架。
智慧財產局針對延長申請案的正式書面決定,含准駁理由、核准範圍與救濟教示,是行政救濟的程序入口。
我國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負責專利申請、審查、延長、撤銷等中央主管事務。
行政處分書面所載之救濟方法、期間與受理機關,漏寫者訴願期間自動從30日延長為1年。
立刻檢查三件事:准不准、核准期間多長、救濟教示是否完備。任一項有問題立刻準備行政救濟。
30日內依訴願法第14條向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訴願;不服可進一步提行政訴訟。
透過智慧財產局案件查詢系統定期查詢,必要時主動補件強化論述。
依實質無法實施期間扣除可實施期間計算,由審查人員個案判斷,可主張臨床試驗、許可證取得期間。
第53條規範延長申請的實體要件(誰可以申請、要件是什麼),第55條規範審查程序(誰來審、怎麼送達)。
第54條是原期間屆滿前未審定的自動延長過渡機制,第55條是正式審查程序與審定書送達。
| feature | article_53 | article_54 | article_55 |
|---|---|---|---|
| 條文功能 | 延長申請的實體要件 | 原期間屆滿前的擬制延長 | 延長案的審查程序 |
| 核心規範 | 醫藥農藥許可證取得期間 | 審定前期間屆滿自動視為延長 | 指定審查人員+審定書送達 |
| 救濟入口 | 依第55條審定後30日訴願 | 擬制延長期間爭議併入第55條救濟 | 30日訴願(漏教示延1年) |
| 舉發程序 | 依第57條舉發 | 依第57條舉發 | 依第57條舉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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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因中華民國與外國發生戰事受損失者,得請求延展專利五年或十年,以一次為限。但屬於交戰國人之專利權,不在此限。
專利權人因中華民國與外國發生戰事受損失者,得請求延展專利五年或十年,以一次為限。但屬於交戰國人之專利權,不在此限。
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依職權撤銷延長之發明專利權期間。 專利權延長經撤銷確定者,原核准延長之期間,視為自始不存在。但因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規定,經撤銷確定者,就其超過之期間,視為未延長。
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依職權撤銷延長之發明專利權期間。 專利權延長經撤銷確定者,原核准延長之期間,視為自始不存在。但因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規定,經撤銷確定者,就其超過之期間,視為未延長。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專利專責機關對於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案,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作成審定書送達專利權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 二、申請人委任代理人者,如其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送達自應向該代理人為之,酌作文字修正。。
專利權人因中華民國與外國發生戰事受損失者,得請求延展專利五年或十年,以一次為限。但屬於交戰國人之專利權,不在此限。
專利權人因中華民國與外國發生戰事受損失者,得請求延展專利五年或十年,以一次為限。但屬於交戰國人之專利權,不在此限。
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依職權撤銷延長之發明專利權期間。 專利權延長經撤銷確定者,原核准延長之期間,視為自始不存在。但因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規定,經撤銷確定者,就其超過之期間,視為未延長。
本條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 二、申請人委任代理人者,如其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送達自應向該代理人為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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