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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75

快速跳轉

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在舉發聲明範圍內,得依職權審酌舉發人未提出之理由及證據,並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答辯;屆期未答辯者,逕予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75 條規定智慧局審舉發案時,在舉發聲明範圍內可依職權審酌舉發人未提的理由及證據,並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答辯。

Q · 智慧局審舉發時可以主動幫舉發人找對方專利的漏洞嗎?

能,但範圍受舉發聲明限制

依專利法第 75 條,智慧局審查官在舉發人劃定的「舉發聲明」範圍內,可依職權審酌舉發人未提出的理由及證據。但範圍是天花板:舉發聲明只攻擊請求項 1-3,審查官絕對不能去動 4-10。發現依職權證據後須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答辯,逾期未答辯者依同法 74 條規定逕予審查。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局審查專利舉發案時,不只是被動讀你寫的東西。第75條給審查官一個關鍵權力:在你劃定的「舉發聲明範圍」內,他可以主動找出你沒提的無效理由和證據。你提舉發攻擊某人的專利,就算你的論點沒打到要害,只要審查官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其他能讓專利無效的理由,他可以直接拿來用。聽起來像是免費贈送?是的,但有個天花板:審查官只能在你舉發聲明劃定的範圍內動作。你只攻擊請求項1到3,審查官絕對不能去動請求項4到10。舉發聲明怎麼寫,從你按下送出鍵那一秒就決定了戰役的勝負範圍。寫太窄,審查官想幫也幫不上;寫太寬,規費和火力都被分散。很多人卡在這一步沒想清楚,等審查決定書出來才發現對方專利還有大半條命,後悔已經來不及。

法律定性

專利法第 75 條為專利舉發審查程序核心規定,授權專利專責機關(智慧財產局)於審查舉發案時,在舉發聲明劃定範圍內,得依職權主動審酌舉發人未提出之無效理由及證據,並要求專利權人於收受通知後限期答辯,建立當事人主義與行政公益審查的雙軌平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提舉發後審查官真的會主動幫我找證據嗎?還是只是寫在法律上?

實務上會,但有條件。審查官會在舉發聲明範圍內審酌相關證據庫與申請歷程,發現未提到的明顯問題會主動納入。但這不是「代你打官司」,審查官仍是中立的。內行人提示:舉發聲明範圍寫得清楚且鎖定強力攻擊點時,審查官較有動機深入調查;範圍寫得鬆散就只會做最低限度審查。

Q2我是被舉發的專利權人,收到「依職權審酌」通知,是不是死定了?

不是死定,但要嚴肅對待。審查官能找到證據代表該證據確實存在於公開資料中,光靠程序攻擊通常打不掉。較有效的做法是:一、依同法 74 條申請更正請求項,把有風險的部分修掉;二、針對該證據與專利的差異點做技術論述。內行人提示:老牌事務所會在收到舉發通知第一時間就評估「更正」必要性,比逐項答辯更省力。

Q3為什麼立法者要給審查官這個權力?這不是讓行政機關介入私權爭議嗎?

因為專利有效性不只關係兩造,還關係所有可能受該專利影響的市場參與者。如審查官明知有證據顯示專利不該存在卻因舉發人沒提就放過,等於讓無效專利繼續壟斷市場,傷害的是整個產業。本條設計平衡當事人主義與公益考量,這也是 100 年修法時新增本條的核心理由。內行人提示:這與行政程序法 36 條依職權調查原則一脈相承。

Q4專利舉發是什麼?

對已核准公告的專利,主張其違反專利法不應給予專利、請求智慧局撤銷專利權的程序。

Q5依職權審酌是什麼意思?

智慧局審查官不用等舉發人聲請,可主動調查舉發聲明範圍內的相關證據與理由。

Q6舉發聲明是什麼?要寫什麼?

舉發人於舉發書中明確指定攻擊的請求項範圍與無效事由,是依職權審酌範圍的天花板。

Q7為什麼立法者要給智慧局這個依職權權力?

因為專利效力影響整個市場,避免無效專利因舉發人證據不足而存續,傷害產業整體利益。

Q8怎麼提專利舉發?

分析請求項 → 蒐集前案 → 撰寫舉發理由書與聲明 → 繳費 → 等智慧局通知對方答辯 → 審定。

Q9舉發費用怎麼算?

依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發明專利每件每項約 1 萬元起跳,請求項數越多越貴。

Q10被舉發人收到依職權審酌通知怎麼答辯?

依同法 74 條一個月內答辯,可同時申請更正請求項把有風險部分預先修掉。

Q11舉發聲明範圍怎麼劃才聰明?

聚焦在最有勝算的請求項組合,太窄審查官幫不上、太寬規費與火力分散。建議委任專利師策略討論。

Q12專利舉發 vs 民事侵權訴訟中無效抗辯哪個有利?

舉發費用低但時間長(12-24 月),無效抗辯隨侵權訴訟同時走但受民事訴訟原則限制較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路徑提起時機主管機關費用級距依職權審酌救濟期限
專利舉發公告核准後任何時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0 萬規費(依請求項數)有(本條 75)30 日內訴願
民事侵權訴訟中無效抗辯被訴侵害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視訴訟標的金額受民事訴訟原則限制較強上訴期間 20 日
行政訴訟(舉發審定不服)舉發審定書送達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裁判費 4,000 元起依行政訴訟法 125 條職權調查上訴期間 20 日

提起時機

專利舉發
公告核准後任何時點
民事侵權訴訟中無效抗辯
被訴侵害時
行政訴訟(舉發審定不服)
舉發審定書送達後

主管機關

專利舉發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民事侵權訴訟中無效抗辯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行政訴訟(舉發審定不服)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費用級距

專利舉發
1-10 萬規費(依請求項數)
民事侵權訴訟中無效抗辯
視訴訟標的金額
行政訴訟(舉發審定不服)
裁判費 4,000 元起

依職權審酌

專利舉發
有(本條 75)
民事侵權訴訟中無效抗辯
受民事訴訟原則限制較強
行政訴訟(舉發審定不服)
依行政訴訟法 125 條職權調查

救濟期限

專利舉發
30 日內訴願
民事侵權訴訟中無效抗辯
上訴期間 20 日
行政訴訟(舉發審定不服)
上訴期間 20 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特許法第 153 条(無効審判における職権審理)
韓國특허법 제159조(직권심리)
中國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 70 条 / 第 72 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依职权审查)
德國PatG § 87 Abs. 1(Aufklärung des Sachverhalts von Amts wegen im Nichtigkeitsverfahren vor dem Bundespatentgericht)
法國Articles L613-23-1 et suivants CPI(procédure d'opposition INPI introduite par Loi PACTE 2019, examen contradictoire)
美國35 U.S.C. § 316(a) + 37 CFR § 42.5 (PTAB IPR procedure — 但 § 311(b) 限制 IPR 範圍於請願人提出之先前技術,依職權擴張受限)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8

(0330504 制定)

專利證書費,每件國幣二十元。

(0480109 全文修正)

專利證書費,每件六十元。

(0680403 修正)

關於專利之各項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申請費。   核准專利者,專利權人應繳證書費及年費,請准延展專利者,在延展期內,仍應繳年費。   申請費、證書費及年費之金額,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查現行專利法有關申請專利應納各費之金額,係分別規定於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中,時逾數十年,未經調整,原訂額度偏低,已難配合實際需要,爰本應納各費由行政院定之之旨,將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二十四條有關應納各費,參照商標法第十六條之例,合併修正之。

(0751212 修正)

關於專利之各項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申請費。   核准專利者,專利權人應繳證書費及專利年費;請准延展專利者,在延展期內,仍應繳專利年費。   申請費、證書費及專利年費之金額,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第三款之用語,將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年費」均修正為「專利年費」。

(0821228 全文修正)

發明專利權撤銷,其追加專利未撤銷者,視為獨立之專利權,另給證書,至原專利權期滿時為止。

(0901004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對發明人而言,追加專利制度之裨益不大,且兩制併行,作業繁雜,易生混淆,爰配合國內優先權之導入,並參酌日本等國專利法規定,將追加專利相關之條文予以刪除。

(0920103 全文修正)

專利專責機關應備置專利權簿,記載核准專利、專利權異動及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項。   前項專利權簿,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並供人民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七條移列。   二、按專利權簿之記載,最重要者為核准專利權之登記、授權及讓與等權利異動之事項,為期更簡潔明瞭,爰於第一項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第二項。為因應電子資訊及網路之快速發展,未來專利權簿有以電子方式為之之需要,爰予納入規定。

(1001129 全文修正)

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在舉發聲明範圍內,得依職權審酌舉發人未提出之理由及證據,並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答辯;屆期未答辯者,逕予審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在舉發聲明範圍內,倘審查人員有因職權明顯知悉之事證;或依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規定於合併審查時,不同舉發案之證據間,可互為補強時,應容許審查人員依職權審酌之。故明定專利專責機關在審查時,在舉發聲明範圍內發現有當事人未提出之理由,亦得審酌之。   三、依職權審酌舉發人未提出之理由者,應使專利權人有答辯之機會。

  • 專利名詞
  • 審酌名詞
  • 證據名詞
(0330504 制定)

專利證書費,每件國幣二十元。

(0480109 全文修正)

專利證書費,每件六十元。

(0680403 修正)

查現行專利法有關申請專利應納各費之金額,係分別規定於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中,時逾數十年,未經調整,原訂額度偏低,已難配合實際需要,爰本應納各費由行政院定之之旨,將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二十四條有關應納各費,參照商標法第十六條之例,合併修正之。

(0751212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第三款之用語,將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年費」均修正為「專利年費」。

(0821228 全文修正)

發明專利權撤銷,其追加專利未撤銷者,視為獨立之專利權,另給證書,至原專利權期滿時為止。

(0901004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對發明人而言,追加專利制度之裨益不大,且兩制併行,作業繁雜,易生混淆,爰配合國內優先權之導入,並參酌日本等國專利法規定,將追加專利相關之條文予以刪除。

(092010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七條移列。   二、按專利權簿之記載,最重要者為核准專利權之登記、授權及讓與等權利異動之事項,為期更簡潔明瞭,爰於第一項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第二項。為因應電子資訊及網路之快速發展,未來專利權簿有以電子方式為之之需要,爰予納入規定。

(10011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在舉發聲明範圍內,倘審查人員有因職權明顯知悉之事證;或依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規定於合併審查時,不同舉發案之證據間,可互為補強時,應容許審查人員依職權審酌之。故明定專利專責機關在審查時,在舉發聲明範圍內發現有當事人未提出之理由,亦得審酌之。   三、依職權審酌舉發人未提出之理由者,應使專利權人有答辯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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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第 75 條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在舉發聲明範圍內,得依職權審酌舉發人未提出之理由及證據,並應通知專利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法第 7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