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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更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圖式替換頁。 二、更正申請專利範圍者,其全份申請專利範圍。 三、依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應經被授權人、質權人或全體共有人同意者,其同意之證明文件。
  2.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更正說明書者,其更正之頁數、段落編號與行數、更正內容及理由。 二、更正申請專利範圍者,其更正之請求項、更正內容及理由。 三、更正圖式者,其更正之圖號及更正理由。
  3. 更正內容,應載明更正前及更正後之內容;其為刪除原內容者,應劃線於刪除之文字上;其為新增內容者,應劃線於新增之文字下方。
  4. 第二項之更正理由並應載明適用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之款次。
  5. 更正申請專利範圍者,如刪除部分請求項,不得變更其他請求項之項號;更正圖式者,如刪除部分圖式,不得變更其他圖之圖號。
  6. 專利權人於舉發案審查期間申請更正者,並應於更正申請書載明舉發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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