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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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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提起舉發者,應檢附對該專利權之撤銷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之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71條的規定,當專利權當然消滅後,提起舉發者應檢附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可以是與當事人的產銷行為有關的文件,以證明其對該專利權撤銷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這些證明文件可以是先前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其他相關案件中的判決書、裁定書等。這些文件應與當事人的產銷行為直接相關,證明其在專利存續期間內曾受到侵害或受到不利的判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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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71 條規定:「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提起舉發者,應檢附對該專利權之撤銷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