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提起舉發者,應檢附對該專利權之撤銷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之證明文件。
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71條的規定,當專利權當然消滅後,提起舉發者應檢附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可以是與當事人的產銷行為有關的文件,以證明其對該專利權撤銷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這些證明文件可以是先前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其他相關案件中的判決書、裁定書等。這些文件應與當事人的產銷行為直接相關,證明其在專利存續期間內曾受到侵害或受到不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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