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將其專利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提供與未取得專利師證書之人辦理第九條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專利師法第32-1條規定,如果專利師將自己的專利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提供給未取得專利師證書的人辦理第九條業務,將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照這項法規,如果一個人假扮專利師,使用偽造的專利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並且進行專利師的業務,如果被抓到的話,可能會面臨刑罰,最高可能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項法條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專利師的專業地位和權益,防止未經執業資格的人濫用專利師的身份從事相關業務。
專利師將其專利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提供與未取得專利師證書之人辦理第九條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專利師乃屬國家專技人員,應本於其專業知識忠實辦理受任事項,不應將其章證(包括專利師證書、職章、事務所標識)提供未取得資格者使用;如有該行為,即實務所稱租牌行為,因其行為具有嚴重可非難性,爰參酌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明定處刑事罰,以達遏阻之效果。
一、本條新增。 二、專利師乃屬國家專技人員,應本於其專業知識忠實辦理受任事項,不應將其章證(包括專利師證書、職章、事務所標識)提供未取得資格者使用;如有該行為,即實務所稱租牌行為,因其行為具有嚴重可非難性,爰參酌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明定處刑事罰,以達遏阻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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