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在職進修違反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六個月內完成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由專利專責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專利法》第33-1條規定,專利師在職進修違反《專利法》第12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時,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六個月內完成改正。如果屆期未能完成改正,專利專責機關可以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根據該法條的內容,如果專利師在職進修時違反了《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有權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專利師的專業行為,確保其在職進修期間遵守相關法規。如果專利師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完成改正,專利專責機關可以按照法律進行罰鍰處罰。
專利師在職進修違反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六個月內完成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由專利專責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專利新知日新月異,專利師應不斷充實專業職能,為申請人提供最完善之服務,故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增訂專利師應定期參加在職進修;如未完成在職進修,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六個月內完成改正,屆期如未完成改正者,由專利專責機關處以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按專利新知日新月異,專利師應不斷充實專業職能,為申請人提供最完善之服務,故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增訂專利師應定期參加在職進修;如未完成在職進修,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六個月內完成改正,屆期如未完成改正者,由專利專責機關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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