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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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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在職進修違反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六個月內完成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由專利專責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利法》第33-1條規定,專利師在職進修違反《專利法》第12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時,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六個月內完成改正。如果屆期未能完成改正,專利專責機關可以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根據該法條的內容,如果專利師在職進修時違反了《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有權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專利師的專業行為,確保其在職進修期間遵守相關法規。如果專利師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完成改正,專利專責機關可以按照法律進行罰鍰處罰。

立法沿革 1

(1040612 增訂)

專利師在職進修違反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六個月內完成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由專利專責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專利新知日新月異,專利師應不斷充實專業職能,為申請人提供最完善之服務,故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增訂專利師應定期參加在職進修;如未完成在職進修,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六個月內完成改正,屆期如未完成改正者,由專利專責機關處以罰鍰。

(104061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按專利新知日新月異,專利師應不斷充實專業職能,為申請人提供最完善之服務,故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增訂專利師應定期參加在職進修;如未完成在職進修,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六個月內完成改正,屆期如未完成改正者,由專利專責機關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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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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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師法第 33-1 條規定:「專利師在職進修違反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六個月內完成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師法第 3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師法第 3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