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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第 3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利師在職進修違反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六個月內完成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由專利專責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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