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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57-1 條已於 2018-08-01 刪除,原規範公司債合併印製,現行對應規定為第 257-2 條免印製債票與集保登錄。
Q · 公司法第 257-1 條還在嗎?現在要看哪一條?
已刪除,現行看公司法第 257-2 條
公司法第 257-1 條已於 2018 年 8 月 1 日刪除。原條文規範公司債之合併印製與集中保管,屬於從紙本債券走向無實體化的過渡規定。因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有價證券已全面無實體發行,本條過渡規定無適用可能,被正式刪除。現行對應規定為公司法第 257-2 條,直接規範公司債得免印製債票,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這條曾經是台灣公司債從「紙本時代」走向「無紙化時代」的過渡橋樑。民國90年增訂時,它允許公司把同一次發行的所有公司債合併印成一張大面額債券,再交給集中保管機構統一保管,用帳簿劃撥取代實體交割。這在當時是一個重要的制度創新,大幅降低了發行成本。但到了民國107年,台灣上市櫃公司的有價證券已經全面無實體發行,這條過渡規定完成了它的歷史任務,被正式刪除。它的功能已經被第257-2條(免印製債票+集中保管登錄)完整取代。
公司法第 257-1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於民國 90 年增訂,規範公司債發行人得將同次發行之公司債合併印製成總額債券,並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允許帳簿劃撥取代實體交割,屬無實體化過渡規範。於民國 107 年因無實體發行已全面實施而刪除。
看第 257-2 條。它規定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得免印製債票,直接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轉讓和設質用帳簿劃撥方式處理。這是現行公司債無實體發行的法源依據。實務的點:第 257-2 條第二項還排除了第 260 條背書轉讓和民法第 908 條質權設定的規定,這代表公司債的流通方式已經完全脫離紙本邏輯。
因為民國 90 年的時候,台灣的證券集保基礎設施還沒準備好全面無實體化。大面額合併印製是一個務實的中間方案:形式上還是有紙,但已經大幅簡化。等到集保系統成熟、法規配套完備,民國 107 年才正式刪除這個過渡條文。制度改革很少一步到位,這條的生命週期就是典型案例。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公司債合併印製與集中保管之過渡規定,2001 增訂、2018 刪除。
把同次發行的所有公司債合併成單一大面額債券,交集保機構統一保管,以帳簿劃撥取代實體交割。
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統一保管有價證券,移轉與設質透過帳簿登錄完成,不需交付實體。
公司債不印製實體債券,純以證券集保機構之電子帳簿登錄表彰權利之制度。
依公司法第 257-2 條,免印製債票,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轉讓與設質用帳簿劃撥處理。
對應到現行第 257-2 條,並標示本條已刪除。任何契約引用本條號都需要更新。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沿革頁面(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J0080001),可看完整修法時間軸。
三階段:傳統紙本(每張獨立印製) → 合併印製(257-1 過渡) → 完全免印製(257-2 現行)。
257-1 是過渡(仍印製但合併成大面額紙),257-2 是終局(完全免印製,純電子登錄)。
合併印製仍有紙本債券存在(只是合併成一張大面額),免印製完全沒有任何實體債券。
| 比較面向 | article_257_1 | article_257_2 |
|---|---|---|
| 條文狀態 | 已刪除(2018-08-01) | 現行有效 |
| 規範模式 | 合併印製+集中保管(仍有實體債券) | 免印製債票(完全無實體) |
| 排除條款 | 排除每張金額、編號、背書轉讓規定 | 排除背書轉讓(民法 908 質權設定) |
| 立法時點 | 民國 90 年增訂(過渡) | 現行版本(最終形態)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公司發行公司債時,其債券就該次發行總額得合併印製。 依前項規定發行之公司債,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 依第一項規定發行公司債時,不適用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有關債券每張金額、編號及背書轉讓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為發揮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功能,簡化公司債發行成本及交付作業,引入「無實體交易」制度。 三、公司債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時,表彰該公司債之債券即已簡化成單張大面額債券,故於第三項規定不適用有關債券每張金額及編號以及背書轉讓之規定。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單張大面額公司債與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之單張大面額股票均係為降低公司發行成本,為我國在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有價證券全面無實體化前之過渡階段而設。因應目前我國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有價證券已全面無實體發行,本條已無適用之可能,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為發揮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功能,簡化公司債發行成本及交付作業,引入「無實體交易」制度。 三、公司債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時,表彰該公司債之債券即已簡化成單張大面額債券,故於第三項規定不適用有關債券每張金額及編號以及背書轉讓之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單張大面額公司債與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之單張大面額股票均係為降低公司發行成本,為我國在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有價證券全面無實體化前之過渡階段而設。因應目前我國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有價證券已全面無實體發行,本條已無適用之可能,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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