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57-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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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57-1 條已於 2018-08-01 刪除,原規範公司債合併印製,現行對應規定為第 257-2 條免印製債票與集保登錄。
Q · 公司法第 257-1 條還在嗎?現在要看哪一條?
公司法第 257-1 條已於 2018 年 8 月 1 日刪除。原條文規範公司債之合併印製與集中保管,屬於從紙本債券走向無實體化的過渡規定。因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有價證券已全面無實體發行,本條過渡規定無適用可能,被正式刪除。現行對應規定為公司法第 257-2 條,直接規範公司債得免印製債票,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是台灣公司債從「紙本時代」走向「無紙化時代」的過渡橋樑。民國90年增訂時,它允許公司把同一次發行的所有公司債合併印成一張大面額債券,再交給集中保管機構統一保管,用帳簿劃撥取代實體交割。這在當時是一個重要的制度創新,大幅降低了發行成本。但到了民國107年,台灣上市櫃公司的有價證券已經全面無實體發行,這條過渡規定完成了它的歷史任務,被正式刪除。它的功能已經被第257-2條(免印製債票+集中保管登錄)完整取代。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57-1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於民國 90 年增訂,規範公司債發行人得將同次發行之公司債合併印製成總額債券,並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允許帳簿劃撥取代實體交割,屬無實體化過渡規範。於民國 107 年因無實體發行已全面實施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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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條被刪了,現在公司債發行要看哪條?▾
看第 257-2 條。它規定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得免印製債票,直接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轉讓和設質用帳簿劃撥方式處理。這是現行公司債無實體發行的法源依據。實務的點:第 257-2 條第二項還排除了第 260 條背書轉讓和民法第 908 條質權設定的規定,這代表公司債的流通方式已經完全脫離紙本邏輯。
Q2為什麼不直接一步到位搞無實體,要先搞什麼大面額合併印製?▾
因為民國 90 年的時候,台灣的證券集保基礎設施還沒準備好全面無實體化。大面額合併印製是一個務實的中間方案:形式上還是有紙,但已經大幅簡化。等到集保系統成熟、法規配套完備,民國 107 年才正式刪除這個過渡條文。制度改革很少一步到位,這條的生命週期就是典型案例。
Q3公司法第 257-1 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公司債合併印製與集中保管之過渡規定,2001 增訂、2018 刪除。
Q4公司債合併印製是什麼意思?▾
把同次發行的所有公司債合併成單一大面額債券,交集保機構統一保管,以帳簿劃撥取代實體交割。
Q5什麼是公司債集中保管制度?▾
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統一保管有價證券,移轉與設質透過帳簿登錄完成,不需交付實體。
Q6什麼叫公司債無實體化?▾
公司債不印製實體債券,純以證券集保機構之電子帳簿登錄表彰權利之制度。
Q7現在公司債要怎麼發行?▾
依公司法第 257-2 條,免印製債票,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轉讓與設質用帳簿劃撥處理。
Q8舊版書籍引用第 257-1 條怎麼處理?▾
對應到現行第 257-2 條,並標示本條已刪除。任何契約引用本條號都需要更新。
Q9怎麼查公司法歷史條文版本?▾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沿革頁面(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J0080001),可看完整修法時間軸。
Q10公司債從紙本怎麼轉到電子?▾
三階段:傳統紙本(每張獨立印製) → 合併印製(257-1 過渡) → 完全免印製(257-2 現行)。
Q11公司法 257-1 vs 257-2 差在哪?▾
257-1 是過渡(仍印製但合併成大面額紙),257-2 是終局(完全免印製,純電子登錄)。
Q12合併印製 vs 免印製差在哪?▾
合併印製仍有紙本債券存在(只是合併成一張大面額),免印製完全沒有任何實體債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257_1 | article_257_2 |
|---|---|---|
| 條文狀態 | 已刪除(2018-08-01) | 現行有效 |
| 規範模式 | 合併印製+集中保管(仍有實體債券) | 免印製債票(完全無實體) |
| 排除條款 | 排除每張金額、編號、背書轉讓規定 | 排除背書轉讓(民法 908 質權設定) |
| 立法時點 | 民國 90 年增訂(過渡) | 現行版本(最終形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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