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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5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發行之公司債,得免印製債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及依該機構之規定辦理。
  2. 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公司債,其轉讓及設質應向公司辦理或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不適用第二百六十條及民法第九百零八條之規定。
  3. 前項情形,於公司已印製之債券未繳回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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