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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司法260記名式公司債之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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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式之公司債券,得由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但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債券,並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記載於公司債存根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60條規定,記名公司債券得以背書轉讓,但須將受讓人姓名記載於債券並登記於公司債存根簿,否則不得對抗發行公司。

Q · 買了記名公司債,需要去公司辦登記嗎?

要。背書加存根簿登記,公司才認你這債權人

依公司法第260條,記名公司債券雖可由持有人背書轉讓,但若沒把受讓人姓名記載於債券、並登記於公司債存根簿,就不得以轉讓對抗公司。也就是說,背書讓你和賣方之間的轉讓有效,但公司付息還本時只認存根簿上的名字,沒登記等於公司眼中不存在這個受讓人。

白話解讀

一張記名公司債從 A 手上轉到你手上,背書完成,錢也付了。但在法律上,這只走完一半。背書讓你和 A 之間的交易成立,卻不代表發行公司認你這個債權人。如果你沒把自己的名字記載在債券上面,也沒讓公司在存根簿登記你的姓名、住所或居所,到了公司付利息或還本的時候,公司可以合法地把錢付給上一手 A,你一毛拿不到,而且你告不贏公司。這條的關鍵詞是「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轉讓在你和賣方之間有效,但要讓公司認帳,登記是唯一的通關密碼。很多人以為債券到手就穩了,結果領息的時候才發現公司根本不認識你。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60條規範記名式公司債券的轉讓對抗要件:轉讓本身以背書方式生效於當事人間,但對發行公司主張權利(如領息、還本)須具備兩個對抗要件——將受讓人姓名記載於債券、並登記於公司債存根簿,否則該轉讓不得對抗公司,屬有價證券轉讓的特別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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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買公司債一定要跑去公司辦登記嗎?

依第260條,登記是『對抗公司』的要件,不是轉讓本身的生效要件。不登記,你和前手之間轉讓仍有效,但無法直接向公司主張付息或還本。透過券商集中交割的公開發行公司債通常由券商代辦登記;私募或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則須自己盯。交割時要求對方提供存根簿變更完成證明,是確認名字已登上去的唯一方式。

Q2如果前手把同一張債券背書轉讓給兩個人怎麼辦?

記名債券轉讓以背書為準,但對公司的對抗力取決於存根簿登記。先完成存根簿登記的人可以對抗公司要求付款,未登記者只能回頭向前手主張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這就是為什麼付款和登記之間的時間差越短越好。

Q3記名公司債怎麼過戶?

背書 → 受讓人姓名記載於債券 → 公司債存根簿登記,三步缺一不得對抗公司。

Q4公司法260條的對抗要件是什麼?

對發行公司主張權利須具備兩件事:債券記載受讓人姓名、存根簿登記受讓人姓名及住居所。

Q5公司債存根簿是什麼?

發行公司備置、記載公司債權人與債券事項的簿冊,是公司認定債權人的法定依據。

Q6記名公司債和無記名公司債差在哪?

無記名交付即轉讓、持有即可對抗;記名要背書加存根簿登記才能對抗公司。

Q7買到記名公司債後第一步要做什麼?

確認前手背書連續,再把受讓人姓名記載於債券,向公司申請存根簿變更登記。

Q8公司拖延不辦存根簿登記怎麼辦?

寄存證信函載明已依第260條背書取得債券並限期辦理;仍不處理可提確認債權存在之訴。

Q9繼承的記名公司債如何辦過戶?

辦理繼承過戶,備繼承證明文件請公司在存根簿把債權人改為繼承人。

Q10交割記名公司債怎麼保護自己?

把『賣方協助辦理存根簿變更』寫進合約,約定登記完成前不付清尾款。

Q11只背書沒登記,債券到底是不是我的?

在你和賣方之間是你的,但對公司不生對抗效力,公司付前手合法。

Q12公司法260條 vs 民法294條債權讓與差在哪?

民法294通知債務人即可對抗;本條為有價證券特別規定,須債券記載+存根簿登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会社法第688条(社債の譲渡の対抗要件:社債原簿への記載)
韓國상법 제479조(기명사채의 이전:사채원부 기재 대항요건)
美國UCC § 8-401(registration of transfer of registered securit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350323 全文修正)

因減少資本換給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通告各股東換取,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股東之權利。   股東於前項期限內不換取者,即喪失其股東之權利,公司得將其股份拍賣,以賣得之金額給還該股東。   公司負責人違反本條通告期限之規定時,得各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0550705 全文修正)

記名式之公司債券,得由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債券,並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公司債存根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0590818 修正)

記名式之公司債券,得由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債券,並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債存根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立法理由於第五句中之「住所」之下,增加「或居所」三字。

  • 持有名詞
  • 背書名詞
  • 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0350323 全文修正)

因減少資本換給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通告各股東換取,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股東之權利。   股東於前項期限內不換取者,即喪失其股東之權利,公司得將其股份拍賣,以賣得之金額給還該股東。   公司負責人違反本條通告期限之規定時,得各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0550705 全文修正)

記名式之公司債券,得由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債券,並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公司債存根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0590818 修正)

於第五句中之「住所」之下,增加「或居所」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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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60 條規定:「記名式之公司債券,得由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債券,並將受讓人之姓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6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