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名式之公司債券,得由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債券,並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債存根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60條規定,記名公司債券得以背書轉讓,但須將受讓人姓名記載於債券並登記於公司債存根簿,否則不得對抗發行公司。
Q · 買了記名公司債,需要去公司辦登記嗎?
要。背書加存根簿登記,公司才認你這債權人
依公司法第260條,記名公司債券雖可由持有人背書轉讓,但若沒把受讓人姓名記載於債券、並登記於公司債存根簿,就不得以轉讓對抗公司。也就是說,背書讓你和賣方之間的轉讓有效,但公司付息還本時只認存根簿上的名字,沒登記等於公司眼中不存在這個受讓人。
一張記名公司債從 A 手上轉到你手上,背書完成,錢也付了。但在法律上,這只走完一半。背書讓你和 A 之間的交易成立,卻不代表發行公司認你這個債權人。如果你沒把自己的名字記載在債券上面,也沒讓公司在存根簿登記你的姓名、住所或居所,到了公司付利息或還本的時候,公司可以合法地把錢付給上一手 A,你一毛拿不到,而且你告不贏公司。這條的關鍵詞是「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轉讓在你和賣方之間有效,但要讓公司認帳,登記是唯一的通關密碼。很多人以為債券到手就穩了,結果領息的時候才發現公司根本不認識你。
公司法第260條規範記名式公司債券的轉讓對抗要件:轉讓本身以背書方式生效於當事人間,但對發行公司主張權利(如領息、還本)須具備兩個對抗要件——將受讓人姓名記載於債券、並登記於公司債存根簿,否則該轉讓不得對抗公司,屬有價證券轉讓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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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260條,登記是『對抗公司』的要件,不是轉讓本身的生效要件。不登記,你和前手之間轉讓仍有效,但無法直接向公司主張付息或還本。透過券商集中交割的公開發行公司債通常由券商代辦登記;私募或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則須自己盯。交割時要求對方提供存根簿變更完成證明,是確認名字已登上去的唯一方式。
記名債券轉讓以背書為準,但對公司的對抗力取決於存根簿登記。先完成存根簿登記的人可以對抗公司要求付款,未登記者只能回頭向前手主張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這就是為什麼付款和登記之間的時間差越短越好。
背書 → 受讓人姓名記載於債券 → 公司債存根簿登記,三步缺一不得對抗公司。
對發行公司主張權利須具備兩件事:債券記載受讓人姓名、存根簿登記受讓人姓名及住居所。
發行公司備置、記載公司債權人與債券事項的簿冊,是公司認定債權人的法定依據。
無記名交付即轉讓、持有即可對抗;記名要背書加存根簿登記才能對抗公司。
確認前手背書連續,再把受讓人姓名記載於債券,向公司申請存根簿變更登記。
寄存證信函載明已依第260條背書取得債券並限期辦理;仍不處理可提確認債權存在之訴。
辦理繼承過戶,備繼承證明文件請公司在存根簿把債權人改為繼承人。
把『賣方協助辦理存根簿變更』寫進合約,約定登記完成前不付清尾款。
在你和賣方之間是你的,但對公司不生對抗效力,公司付前手合法。
民法294通知債務人即可對抗;本條為有價證券特別規定,須債券記載+存根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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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減少資本換給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通告各股東換取,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股東之權利。 股東於前項期限內不換取者,即喪失其股東之權利,公司得將其股份拍賣,以賣得之金額給還該股東。 公司負責人違反本條通告期限之規定時,得各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記名式之公司債券,得由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債券,並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公司債存根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記名式之公司債券,得由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債券,並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債存根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立法理由於第五句中之「住所」之下,增加「或居所」三字。
因減少資本換給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通告各股東換取,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股東之權利。 股東於前項期限內不換取者,即喪失其股東之權利,公司得將其股份拍賣,以賣得之金額給還該股東。 公司負責人違反本條通告期限之規定時,得各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記名式之公司債券,得由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債券,並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公司債存根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於第五句中之「住所」之下,增加「或居所」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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