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司法 第 259 條(公司債款變更用途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募集公司債款後,未經申請准變更,而用於規定事項以外者,處公司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如公司因此受有損害時,對於公司並負賠償責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