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58 條(公司債存根簿)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司債存根簿,應將所有債券依次編號,並載明左列事項: 一、公司債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 二、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第十二款受託人之名稱,第十五款、第十六款之發行擔保及保證、第十八款之轉換及第十九款之可認購事項。 三、公司債發行之年、月、日。 四、各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之年、月、日。
- 無記名債券,應以載明無記名字樣,替代前項第一款之記載。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