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58條規定公司債存根簿須依次編號,載明債權人、發行條件、發行日與取得日,無記名債券標註「無記名」。
Q · 公司債存根簿到底要記什麼?沒記會怎樣?
記債券編號、持有人、發行條件,是兌付爭議的關鍵證據
依公司法第258條,公司債存根簿須依次編號並記載:債權人姓名與住居所、第248條的發行條件(利率、擔保、保證、轉換、可認購等)、發行年月日、各持有人取得日。無記名債券以「無記名」字樣替代姓名。存根簿是發行公司的法定義務,缺漏或不實在兌付爭議與併購盡職調查中會讓公司處於不利地位。
每一筆公司債的生命軌跡,都被記錄在一本叫「存根簿」的帳冊裡。誰買了、買多少、什麼時候買的、利率多少、到期日是哪天、有沒有擔保、能不能轉換成股票,全部登記在案。這本簿冊不是公司想記就記、不想記就算了的筆記本,而是法律強制要求的正式文件。它的功能像是公司債的「戶口名簿」:每張債券都有一個編號,每個持有人都有一筆紀錄。如果持有人跟公司對債權內容有爭議,存根簿就是雙方攤牌時的關鍵證據。無記名債券比較特殊,不用記持有人的名字,但要標明「無記名」。這意味著公司不知道誰在持有它,轉讓起來更靈活,但追蹤難度也更高。
公司債存根簿是發行公司債之公司依公司法第258條應備置的法定簿冊,將每張債券依次編號並登記債權人身分、發行條件與取得日期,作為公司端公司債權利歸屬的正式紀錄;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的交易登錄互為補充而非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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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提出書面查詢。公司有義務維護存根簿並提供持有人查閱自身紀錄的權利。透過券商購買的無實體公司債,也可請券商協助確認集保登錄資料。建議每年至少查一次,特別是在公司經營權易手或財務狀況變動之後,因為存根簿紀錄正確與否在行使到期兌付權利那天會變得極其關鍵。
是的,第二項明確規定無記名債券以「無記名」字樣替代持有人姓名,公司不追蹤持有人身分,權利跟著持有走。但存根簿其他欄位(編號、金額、利率、發行日等)仍須完整記載。無記名公司債轉讓更方便但安全性較低,遺失後除非能證明曾持有,否則極難主張權利。
債券依次編號、債權人姓名住所、第248條發行條件、發行年月日、各持有人取得日;無記名債券標註「無記名」。
發行公司依公司法258條備置、登記每張公司債權利歸屬與發行條件的法定簿冊。
集保登錄管交易面帳務,存根簿管公司端權利紀錄,兩者互為補充並存,不是替代。
以「無記名」字樣替代持有人姓名,其餘編號與發行條件欄位仍須完整記載。
向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書面查詢自身紀錄,無實體債券可請券商協助核對集保登錄。
書面要求公司更正並保留副本與寄送證明,公司拒絕可向經濟部申訴。
專人管理、每筆異動即時登錄、與第248條及債券記載一致、定期與集保資料核對。
建議每年至少一次,尤其在公司經營權易手或財務變動之後。
記名登記姓名住所、轉讓須更新存根簿;無記名標註「無記名」、交付即轉讓但安全性低。
要。無實體發行不免除存根簿義務,集保登錄與存根簿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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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添募新股所發行之新股票,應編號載明股數及左列各款事項,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章。 一、公司之名稱。 二、增加資本登記之年、月、日。 三、增加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發行優先股者,優先股種類及各種優先股之總額及每股金額。 五、增加股份之股款分期繳納者,其每次分繳之金額及已繳之金額。 公司負責人對前項新股票為不實之記載時,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公司債存根簿,應將所有債券依次編號,並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公司債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第十二款受託人之名稱,第十五款第十六款之發行擔保及保證及第十八款之轉換事項。 三、公司債發行之年、月、日。 四、各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之年、月、日。 無記名債券,應以載明無記名字樣,替代前項第一款之記載。 公司負責人於公司債存根簿內為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公司債存根簿,應將所有債券依次編號,並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公司債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 二、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第十二款受託人之名稱,第十五款、第十六款之發行擔保及保證,及第十八款之轉換事項。 三、公司債發行之年、月、日。 四、各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之年、月、日。 無記名債券,應以載明無記名字樣,替代前項第一款之記載。 公司負責人於公司債存根簿內為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於第一項第一款中之「住所」之下,增加「或居所」三字。
公司債存根簿,應將所有債券依次編號,並載明左列事項: 一、公司債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 二、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第十二款受託人之名稱,第十五款、第十六款之發行擔保及保證,及第十八款之轉換事項。 三、公司債發行之年、月、日。 四、各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之年、月、日。 無記名債券,應以載明無記名字樣,替代前項第一款之記載。 公司負責人於公司債存根簿內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第三項句首「公司負責人」修正為「代表公司之董事」,末句之「各」字刪除,罰金額度提高五倍。
公司債存根簿,應將所有債券依次編號,並載明左列事項: 一、公司債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 二、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第十二款受託人之名稱,第十五款、第十六款之發行擔保及保證、第十八款之轉換及第十九款之可認購事項。 三、公司債發行之年、月、日。 四、各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之年、月、日。 無記名債券,應以載明無記名字樣,替代前項第一款之記載。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二百四十八條增訂第一項第十九款。 二、按於公司債存根簿內為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有關規定處罰,毋庸於本法中另為贅文,爰刪除第三項。
公司添募新股所發行之新股票,應編號載明股數及左列各款事項,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章。 一、公司之名稱。 二、增加資本登記之年、月、日。 三、增加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發行優先股者,優先股種類及各種優先股之總額及每股金額。 五、增加股份之股款分期繳納者,其每次分繳之金額及已繳之金額。 公司負責人對前項新股票為不實之記載時,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公司債存根簿,應將所有債券依次編號,並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公司債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第十二款受託人之名稱,第十五款第十六款之發行擔保及保證及第十八款之轉換事項。 三、公司債發行之年、月、日。 四、各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之年、月、日。 無記名債券,應以載明無記名字樣,替代前項第一款之記載。 公司負責人於公司債存根簿內為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於第一項第一款中之「住所」之下,增加「或居所」三字。
第三項句首「公司負責人」修正為「代表公司之董事」,末句之「各」字刪除,罰金額度提高五倍。
一、配合第二百四十八條增訂第一項第十九款。 二、按於公司債存根簿內為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有關規定處罰,毋庸於本法中另為贅文,爰刪除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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