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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56-6 條原為閉鎖性公司專屬無票面金額股條款,2018 年 8 月刪除,制度回歸第 156 條全公司適用。
Q · 公司法 356-6 條是什麼?為何被刪除?
閉鎖性公司無票面金額股條款,2018 年刪除回歸通則
公司法第 356-6 條(2015-07-01 增訂、2018-08-01 刪除)原是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設的無票面金額股條款,規定公司應在票面與無票面金額股之間二擇一,且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所得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2018 年修法時,第 156 條同步擴大開放給所有股份有限公司,本條成為贅文遭刪除,現行制度回歸第 156 條一般規定。
這條在2015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設無票面金額股制度:公司可以選擇發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但二擇一不能混用。2018年刪除,原因是修法後所有股份有限公司都能採行無票面金額股,閉鎖性公司不再需要專屬條文,回歸適用一般規定(第129條、第156條)即可。
公司法第 356-6 條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度過渡性條款,自 2015 年 7 月 1 日增訂至 2018 年 8 月 1 日刪除,建立過台灣首例「閉鎖性公司專屬無票面金額股」制度,後因公司法第 156 條全面開放無票面金額股而走入歷史,是台灣公司法現代化過程中的關鍵節點。
原是 2015 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設的無票面金額股條款,規定公司應就票面與無票面金額股擇一採行;2018 年因公司法第 156 條全面開放,本條成為贅文遭刪除。
2018 年修法時公司法第 156 條同步擴大開放,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皆得採行無票面金額股,閉鎖性公司專屬的 356-6 條因此成為贅文,立法院依立法簡潔原則刪除。
可以。依據改為公司法第 156 條第 7 項及第 8 項,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同一規範,所得股款仍須全數撥充資本,不再有專屬條文。
票面金額股有固定面額(如每股 10 元),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超過部分入資本公積;無票面金額股無面額,發行價格自由訂定,所得股款全數撥充資本,無資本公積形成空間。
兩者必擇一,不得混用。新創資金結構彈性大、估值波動高者建議採無票面(避免發行低於面額問題);傳統穩定企業若已習慣資本公積運用,可保留票面金額股。決定後依第 156-1 條程序可單向轉換為無票面,但不得回頭。
2015 年為閉鎖性公司專設的無票面金額股條款,2018 年因第 156 條全面開放而刪除。
股東不超過 50 人、章程載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356-1 條)。
未記載每股票面金額之股票,所得股款全數撥充資本,不形成資本公積。
公司在票面金額股與無票面金額股之間必須選一種發行,不得同時併存兩種型式。
現行依公司法第 156 條第 7 項,於章程載明採行無票面金額股即可,無需特別程序。
依公司法第 156-1 條,經股東會以特別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即可轉換,但採無票面後不得再回頭。
所得股款全數列入資本,不得作為資本公積或股利分派來源(公司法第 156 條第 8 項)。
| criterion | 票面金額股 | 無票面金額股 |
|---|---|---|
| 面額 | 有固定票面金額(如每股 10 元) | 無票面金額,僅有發行價格 |
| 發行價格限制 | 不得低於票面金額(公開發行公司例外) | 由公司自由訂定 |
| 股款撥充 | 票面部分入資本,超過部分入資本公積 | 全數撥充資本 |
| 資本公積彈性 | 有溢價發行可形成資本公積 | 無資本公積形成空間 |
| 適用範圍(2018 後) | 所有股份有限公司 | 所有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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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行股份,應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 公司發行無票面金額股者,應於章程載明之;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不適用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供新創事業之發起人及股東在股權部分有更自由之規劃空間,引進國外無票面金額股制度,惟為避免公司除發行票面金額股外亦發行無票面金額股之情形,將產生不同制度股東權益認定困擾,爰於第一項明定公司應選擇其中一種制度發行之,不允許公司發行之股票有票面金額股與無票面金額股併存之情形。 三、公司選擇採行無票面金額股發行者,應於章程載明;另發行無票面金額股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不適用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溢價發行之資本公積轉增資及發給現金之規定,爰為第二項規定。至於公司股份如無票面金額者,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三款所定章程應載明之「每股金額」及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股票應載明之「每股金額」,即毋庸記載。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依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均得採行無票面金額股制度,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亦屬股份有限公司,是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應以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為適用之依據,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供新創事業之發起人及股東在股權部分有更自由之規劃空間,引進國外無票面金額股制度,惟為避免公司除發行票面金額股外亦發行無票面金額股之情形,將產生不同制度股東權益認定困擾,爰於第一項明定公司應選擇其中一種制度發行之,不允許公司發行之股票有票面金額股與無票面金額股併存之情形。 三、公司選擇採行無票面金額股發行者,應於章程載明;另發行無票面金額股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不適用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溢價發行之資本公積轉增資及發給現金之規定,爰為第二項規定。至於公司股份如無票面金額者,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三款所定章程應載明之「每股金額」及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股票應載明之「每股金額」,即毋庸記載。
一、本條刪除。 二、依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均得採行無票面金額股制度,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亦屬股份有限公司,是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應以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為適用之依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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