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56-5 條規定閉鎖性公司股份轉讓限制必須載明於章程、股票及交付文件,受讓人並得請求章程影本。
Q · 閉鎖性公司的股份可以隨便賣給別人嗎?
不行。章程要寫限制,買的人有權看章程
依公司法第 356-5 條,閉鎖性公司必須在章程中明定股份轉讓限制(例如其他股東優先承購、需經同意等)。已印製股票者,限制條件須直接印在股票上;未印製股票者,讓與人交付給受讓人的書面文件中也必須載明。受讓人有權要求公司提供章程影本,建立「已知悉限制」的時點。
閉鎖性公司最值錢的東西不是辦公室裡的電腦,是股東之間那道看不見的牆。這條就是那道牆的施工規範。你跟三個朋友合開一間公司,某天其中一個人突然把股份賣給你最討厭的競爭對手,你連知道的機會都沒有。356-5 存在的目的就是防止這件事:它要求閉鎖性公司必須在章程裡寫清楚「股份怎麼轉讓」的限制規則。不是建議你寫,是強制。而且光寫在章程裡還不夠,如果公司有印股票,限制條件要直接印在股票上面;沒印股票的,轉讓文件裡也得載明。買你股份的人還有權要求看章程。這整套設計的邏輯是:不能讓任何一個新進來的人說「我不知道有轉讓限制」。
公司法第 356-5 條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限制之強制揭露規範,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定轉讓限制方式,並透過股票註記、書面文件載明、章程影本請求權三層機制,確保受讓人於交易前知悉限制條款,避免事後爭執。
法律沒有上限,股東可以自行約定。常見的有:轉讓需經全體或過半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有優先承購權、特定期間內禁止轉讓(鎖定期)、只能轉讓給特定身分的人。但如果限制到「完全不能轉讓」的程度,可能被挑戰違反公司法精神。實務上最有效的是「優先承購權 + 董事會同意」的組合,既保護現有股東又不至於完全鎖死流動性。
這是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立法理由明確說違反規定的效果是「私權範疇之爭議」,要走民事訴訟解決。第二項要求讓與人在書面文件中載明限制,第三項讓受讓人可以要求看章程,就是要堵住「我不知道」這個藉口。如果你是受讓人,在付款之前拿到章程影本並留下書面紀錄,是保護自己最重要的動作。
閉鎖性公司依第 356-1 條的定義就是「以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的公司。如果章程完全沒寫轉讓限制,嚴格來說這間公司可能不符合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定義要件,可能影響公司適用整個閉鎖性專節特別規定的資格。設立登記時主管機關會審查章程,通常不會漏掉這點,但如果事後修章把限制條款刪除,理論上公司的閉鎖性資格就有疑問了。
公司法強制要求閉鎖性公司在章程中明定的股份買賣條件,常見如優先承購權、需經同意、鎖定期等,目的是維持股東結構穩定。
閉鎖性公司股東上限 50 人、不得公開發行、章程必須有轉讓限制;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股份自由轉讓、可公開發行。
股東想轉讓股份時,章程約定其他股東或公司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是閉鎖性公司最常見的轉讓限制工具之一。
章程是限制的法律基礎、股票註記是公示給持票人、書面文件載明是未印股票時對受讓人的個別揭露。三層各有對象與功能。
明確寫出限制方式(如優先承購)、行使期限、程序步驟、未行使的法律效果,避免「另訂之」這類空殼條款。
翻章程確認限制條款 → 依程序通知其他股東或董事會 → 等候優先承購行使期間 → 未行使後才能對外轉讓。
依第 356-5 條第三項,受讓人有請求權,書面向公司提出即可。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請求過程留紀錄。
印製股票者需於股票表面以明顯文字標示限制存在,建議簡短指引至章程具體條號,讓持票人能溯源完整條款。
章程載明的限制對全體股東與受讓人有公示效力,股東協議僅約束簽約人。實務上常用章程+股東協議雙層設計。
| name |
|---|
| 閉鎖性公司 vs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轉讓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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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 前項股份轉讓之限制,公司發行股票者,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不發行股票者,讓與人應於交付受讓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前項股份轉讓之受讓人得請求公司給與章程影本。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最大特點,係股份之轉讓受到限制,以維持其閉鎖特性,爰於第一項規定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至於股份轉讓之限制方式,由股東自行約定,例如股東轉讓股份時,應得其他股東事前之同意等。 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受有限制,股份受讓人如無適當管道知悉該項限制,對受讓人保障明顯不足,爰為第二項規定。至於違反前揭規定者,係屬私權範疇之爭議,應由當事人循民事爭訟途徑解決。 四、第三項明定受讓人得請求公司給與章程影本,以為保障。
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 前項股份轉讓之限制,公司印製股票者,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不發行股票者,讓與人應於交付受讓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前項股份轉讓之受讓人得請求公司給與章程影本。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依原第二項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者,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股份轉讓之限制,係指公司印製股票者,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股份轉讓之限制,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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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最大特點,係股份之轉讓受到限制,以維持其閉鎖特性,爰於第一項規定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至於股份轉讓之限制方式,由股東自行約定,例如股東轉讓股份時,應得其他股東事前之同意等。 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受有限制,股份受讓人如無適當管道知悉該項限制,對受讓人保障明顯不足,爰為第二項規定。至於違反前揭規定者,係屬私權範疇之爭議,應由當事人循民事爭訟途徑解決。 四、第三項明定受讓人得請求公司給與章程影本,以為保障。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依原第二項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者,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股份轉讓之限制,係指公司印製股票者,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股份轉讓之限制,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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