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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5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
  2. 前項股份轉讓之限制,公司印製股票者,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不發行股票者,讓與人應於交付受讓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3. 前項股份轉讓之受讓人得請求公司給與章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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