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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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調查損害時,對於實質損害、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對其產業之建立有實質阻礙之認定,應與財政部依關稅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時,對於關稅法第六十九條所稱實質損害或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實質延緩國內該項產業之建立所作之認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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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如何釋義貿易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九條條文
- 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條文
- 第六十九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67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68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69 條條文
- 貿易法 第 1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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