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54-2 條(水庫蓄水範圍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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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54-2條,水庫蓄水範圍的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包括使用管理、蓄水範圍之界限、核定公告程序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例如,根據本案的參考資料中提到的經濟部的公告,水庫蓄水範圍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才能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另外,經濟部於91年2月8日公告南投縣日月潭水庫蓄水範圍,明確界定了蓄水範圍的範圍及管理機關。這些都是根據水利法第54-2條所需遵循的程序和事項。
立法沿革 1 版
(0920107 增訂)
水庫蓄水範圍由興辦人或其委託管理機關(構)管理之。其使用管理、蓄水範圍之界限與核定公告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臺灣省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並配合第十條之刪除,明定其授權依據。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2010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臺灣省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並配合第十條之刪除,明定其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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