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69-2 條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立法沿革 2 版
(0721213 增訂)
水庫管理機構,應維護水庫及關連設施之安全,並經常檢查、分析其情況,採取必要之改善措施;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水庫之安全及正常營運,水庫管理機構應經常檢查分析水庫與關聯設施有無不良情楳,適時修護改善,以免造成不必要之生命財產損失,特增訂本條。
(0920107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水庫管理及維護已移列第五十四條之二,明定相關辦法之法源,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2121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水庫之安全及正常營運,水庫管理機構應經常檢查分析水庫與關聯設施有無不良情楳,適時修護改善,以免造成不必要之生命財產損失,特增訂本條。
(0920107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水庫管理及維護已移列第五十四條之二,明定相關辦法之法源,爰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