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69-1 條(可能被淹沒土地之處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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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水利法第 69-1 條的釋義及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630118 修正)
蓄水人對於水庫集水區域內可能被淹沒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應詳為調查,擬具收購、補償及遷移辦法,報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立法理由明定蓄水人應於規劃時詳為調查可能被淹沒之土地,地上物及其他財物,以保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特增設本條。
- 改良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0630118 修正)
明定蓄水人應於規劃時詳為調查可能被淹沒之土地,地上物及其他財物,以保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特增設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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