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69-1 條(可能被淹沒土地之處理義務)
蓄水人對於水庫集水區域內可能被淹沒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應詳為調查,擬具收購、補償及遷移辦法,報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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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水利法第 69-1 條的釋義及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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