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93-1 條(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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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對未依第六十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從事地下水鑿井業務者,可以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根據相關案例,若行為人未依法申請許可,而從事地下水鑿井業務,則可以被處以上述罰鍰,以作為警惕,並且需要在進行處罰之前先核准許可。
立法沿革 1 版
(0920107 增訂)
未依第六十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從事地下水鑿井業務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六十條之修正,增訂罰則。
- 第六十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水利法 第 60 條條文
(092010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六十條之修正,增訂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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