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93-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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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違反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五項規定,未依核定之出流管制計畫書內容施工、使用、管理或維護出流管制設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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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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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70529 增訂)
義務人違反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五項規定,未依核定之出流管制計畫書內容施工、使用、管理或維護出流管制設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新增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五項,對義務人未依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施工、使用、管理或維護之情形,增訂其罰責。
- 義務人名詞
- 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五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水利法 第 83-7 條條文
(10705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新增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五項,對義務人未依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施工、使用、管理或維護之情形,增訂其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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