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或第四十四條規定派員履勘時,得通知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到場。
根據水利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據法律第33條或第44條的規定派員進行實地勘察時,可以通知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一同到場。這樣可以確保勘察過程公開透明,讓相關人士有機會了解情況並提出意見。 舉例:根據最新的法規資料,水利署在進行水利許可的實地勘察時,必須通知申請人和周邊居民到場,以讓他們了解施工對周邊環境的影響,並提出意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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