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之蓄水利用、防洪操作、緊急運轉措施及其作業方法,由水庫興辦人或管理人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根據水利法施行細則第50條,水庫的蓄水利用、防洪操作、緊急運轉措施及其作業方法,由水庫興辦人或管理人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該條款強調了水庫興辦人或管理人在水庫運營方面的責任和程序。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水利法或水利局的相關公告或指引,以確保水庫的蓄水利用、防洪操作和緊急運轉措施是合法和符合標準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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