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十九條之一所稱可能被淹沒之土地,指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水庫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及必要之保護帶。
根據水利法施行細則第49條,該條所指的可能被淹沒之土地是指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迴水所及蓄水域、水庫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及必要之保護帶。根據法條所述,需要確保這些土地和水域受到保護,以應對水庫的洪水威脅。希望這範例能夠滿足您的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