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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水利法施行細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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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十九條之一所稱可能被淹沒之土地,指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水庫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及必要之保護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施行細則第49條,該條所指的可能被淹沒之土地是指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迴水所及蓄水域、水庫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及必要之保護帶。根據法條所述,需要確保這些土地和水域受到保護,以應對水庫的洪水威脅。希望這範例能夠滿足您的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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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規定:「本法第六十九條之一所稱可能被淹沒之土地,指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水庫相關重要設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