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區現有水源如無法每年實施全區灌溉者,得由該管理機構呈准中央主管機關採行分年輪灌。
對於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12 條的釋義,根據水利法第63條之2的規定,管理機構可以提出申請呈准中央主管機關採行分年輪灌,以解決灌溉區現有水源無法每年實施全區灌溉的問題。這可以作為管理機構因應灌溉需求不同而調整灌溉方式的參考依據。 參考資料示例:水利署95年6月29日經水政字第095502162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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