亢旱季節水源銳減,無法依照原定計畫輪灌時,管理機構對已種植之農田,除依第九條之規定改行非常灌溉外,必要時得呈准中央主管機關停止部分農田引灌,但對被停灌而未種植之農田,應酌減或免收其應納費用。
根據上述的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當亢旱季節水源銳減,無法按原定計畫輪灌時,管理機構可以停止部分農田的引灌,但對於被停灌而未種植的農田應酌減或免收其應納費用。 根據「台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管理機構在亢旱季節水源銳減時,可以依據第9條的規定改行非常灌溉,同時對已種植的農田可以部分停止引灌,但對於被停灌而未種植的農田,應酌減或免收其應納費用。 參考資料: 《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例子: 泉州市稻田灌溉水源不足,根據上述規則,管理機構可以暫時停止部分農田的引灌,同時對於被停灌而未種植的農田應酌減或免收其應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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