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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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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縣 (市) 為縣市政府。縣市政府得授權建設局 (科) 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灌溉事業管理規則第3條,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並且縣市政府可以授權建設局(科)辦理。根據法規,縣市政府具有指定並授權特定單位來處理灌溉事業管理的權力。最新的參考資料顯示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於88年6月30日修定訂定,因此政府應根據該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權限來進行相應的管理和執行。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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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3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縣 (市) 為縣市政府。縣市政府得授權建設局 (科) 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