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事業,除多目標或具有特殊目標之設施,由政府設立或指定機構管理外,其餘灌溉事業,由興辦灌溉事業人呈准主管機關設置管理機構管理之。 前項灌溉事業人包括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水利會) 及其他公私法人及自然人。 第一項所稱管理機構包括各地水利會及水利公司及其他公私法人。
根據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4 條,灌溉事業分為由政府設立或指定機構管理的多目標或具有特殊目標的設施,以及由興辦灌溉事業人呈准主管機關設置管理機構管理的其他灌溉事業。興辦灌溉事業人包括水利會及其他公私法人及自然人。而管理機構則包括各地水利會、水利公司以及其他公私法人。 參考資料: 水土保持法第2條、第5條、第12條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條、第22條 原判決文件 - 106年度上易字第1193號民事判決书 範例: 根據水土保持法第2條,水土保持在台灣的定義是指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利。在此法規下,水土保持事業的設立和管理就必須遵守相關法規,包括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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