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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制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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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區內之鑿井,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地下水管制辦法第4條規定了管制區內的鑿井應該依據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辦理。在參考資料中,提到了對地下水管制的具體規定,比如鑿井引水需要重新鑿井,以及需向主管機關申請鑿井及水權變更登記的相關規定。這些都是與地下水管制辦法第4條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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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下水管制辦法第 4 條規定:「管制區內之鑿井,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下水管制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