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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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區內之鑿井,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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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地下水管制辦法第4條規定了管制區內的鑿井應該依據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辦理。在參考資料中,提到了對地下水管制的具體規定,比如鑿井引水需要重新鑿井,以及需向主管機關申請鑿井及水權變更登記的相關規定。這些都是與地下水管制辦法第4條有關的範例。
- 第四十六條條文
- 水利法 第 4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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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