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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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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為移轉民營,將其全部或一部,改組為公營公司者,得沿用原事業之預算。
  2. 2.政府持有前項公營公司股份,得於公司設立登記後轉讓,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16條的具體內容。

立法沿革 1

(0891117 全文修正)

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為移轉民營,將其全部或一部,改組為公營公司者,得沿用原事業之預算。   政府持有前項公營公司股份,得於公司設立登記後轉讓,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將其全部或一部公司化,為民營化常態,為精簡「列入民營化時程之非公司組織公營事業」公司化所需時程,爰增列第一項。又事業無論將全部或一部改組為公營公司,均可能在已編列之原事業預算中加以劃分運用,故明定得沿用原事業之預算。   三、為縮短公司化後之公股釋出期間,以加速推動民營化政策,爰增列第二項。

  • 名詞
  • 持有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089111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將其全部或一部公司化,為民營化常態,為精簡「列入民營化時程之非公司組織公營事業」公司化所需時程,爰增列第一項。又事業無論將全部或一部改組為公營公司,均可能在已編列之原事業預算中加以劃分運用,故明定得沿用原事業之預算。   三、為縮短公司化後之公股釋出期間,以加速推動民營化政策,爰增列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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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16 條規定:「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為移轉民營,將其全部或一部,改組為公營公司者,得沿用原事業之預算。政府持有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