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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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災害重建需要,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者,得合併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計畫草案於公開展覽十五日並辦理說明會後逕送內政部審議;由內政部召集各相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審議後核定,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 2.前項審議如涉及區域計畫委員會權責者,內政部得召集聯席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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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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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計畫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 15 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 18 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 19 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 20 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 23 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 2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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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