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所定之能源管制、限制及配售辦法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供其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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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所定之能源管制、限制及配售辦法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供其能源。
立法理由違反本法第十九條授權訂定之能源管制、限制及配售辦法者,允宜採取適當懲罰,以利執行。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所定之能源管制、限制及配售辦法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供其能源。
立法理由銀元換算為新臺幣,易引起困擾,為切合實際,爰將罰鍰由銀元改為新臺幣。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授權訂定之能源管制、限制及配售辦法者,允宜採取適當懲罰,以利執行。
銀元換算為新臺幣,易引起困擾,為切合實際,爰將罰鍰由銀元改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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