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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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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所經營各業務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之內部交易,轉撥價格已訂有相關費率者,依相關費率計算;無相關費率者,其定價方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受管制業務提供受管制業務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轉撥價格應報請本部備查。 二、由受管制業務提供管制業務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轉撥價格應取成本(含資金成本)與現行市場價格之高者;由受管制業務收受非管制業務之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交易價格應取成本(含資金成本)與現行市場價格之低者。 前項內部交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特殊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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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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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第 21 條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所經營各業務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之內部交易,轉撥價格已訂有相關費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