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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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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電業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提撥全年純益(以下簡稱純益)時,其提撥數額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一、前一年度之純益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二十五時,提撥數額=〔該年度之純益- (實收資本額×10%)〕/2。 二、前一年度之純益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時,提撥數額=〔該年度之純益-(實收資本額×25%)〕+{〔(實收資本額×25%)-(實收資本額×10%)〕/2}。
  2. 2.發電業於年度分配盈餘前,有依法彌補虧損者,其計算前項應提撥數額時,前一年度純益得先扣除該彌補虧損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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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發電業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提撥全年純益(以下簡稱純益)時,其提撥數額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一、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