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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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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之運送,應先檢附載明下列事項之運送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准後實施: 一、放射性廢料之種類、性質及數量。 二、運送路線、設備、機具及作業程序。 三、工作人員編組及通訊計畫。 四、輻射劑量評估及運送輻射防護計畫。 五、意外事故評估及緊急應變計畫。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燃料之運送,應另檢送保安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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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放射性廢料之運送,應先檢附載明下列事項之運送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一、放射性廢料之種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