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放射性廢料之運送,應先檢附載明下列事項之運送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一、放射性廢料之種類、性質及數量。 二、運送路線、設備、機具及作業程序。 三、工作人員編組及通訊計畫。 四、輻射劑量評估及運送輻射防護計畫。 五、意外事故評估及緊急應變計畫。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燃料之運送,應另檢送保安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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