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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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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申請輸入: 一、回 (退) 運之放射性廢料。 二、經主管機關專案准之放射性廢料。 申請輸入放射性廢料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輸入: 一、輸入放射性廢料之種類、性質及數量等說明。 二、運送計畫。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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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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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放射性廢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申請輸入: 一、回 (退) 運之放射性廢料。 二、經主管機關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