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申請輸出放射性廢料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輸出: 一、輸出放射性廢料之種類、性質及數量等說明。 二、運送計畫。 三、接收地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入許可證明。 四、與接收機構簽訂之書面契約證明文件。 五、接收機構之處理方式說明書及其設施運轉許可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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