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研究、教學或實驗之目的,輸入或輸出總活度在三百七十億貝克以下且總重量在一千公斤以下之低放射性廢料,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
對於您提到的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第25條,我需要更多時間來進行逐條釋義。很抱歉,我無法立即提供完整的回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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