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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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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放射性廢料最終處置設施者,應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安全分析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准後實施。 前項安全分析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綜合概述。 二、場址之特性描述。 三、設施之設計、建造及運轉程序。 四、設施行政管理及組織。 五、設施之安全評估。 六、輻射防護作業及環境輻射監測。 七、保安計畫。 八、品質保證計畫。 九、封閉及監管之初步計畫。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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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設置放射性廢料最終處置設施者,應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安全分析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前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