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料之處理、運送、貯存或最終處置作業人員,應受游離輻射防護之訓練,作業時並應受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專業人員之監督。 前項處理放射性廢料之作業人員,應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操作執照。
根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34條規定,對於處理、運送、貯存或最終處置放射性廢料的作業人員,應接受游離輻射防護的訓練,並在作業時受到主管機關認可的輻射專業人員監督。同時,對於處理放射性廢料的作業人員,應持有主管機關核發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操作執照。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包含了存置法-法規發布 (facts.ncl.edu.tw),其中提到了對於處理放射性廢料的作業人員需要受到相關訓練和持有相應的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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