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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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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之處理、運送、貯存或最終處置作業人員,應受游離輻射防護之訓練,作業時並應受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專業人員之監督。 前項處理放射性廢料之作業人員,應領有主管機關發之密封放射性物質操作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34條規定,對於處理、運送、貯存或最終處置放射性廢料的作業人員,應接受游離輻射防護的訓練,並在作業時受到主管機關認可的輻射專業人員監督。同時,對於處理放射性廢料的作業人員,應持有主管機關核發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操作執照。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包含了存置法-法規發布 (facts.ncl.edu.tw),其中提到了對於處理放射性廢料的作業人員需要受到相關訓練和持有相應的執照。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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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放射性廢料之處理、運送、貯存或最終處置作業人員,應受游離輻射防護之訓練,作業時並應受主管機關認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