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料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在建造、運轉、使用、除役、封閉或監管期間及放射性廢料運送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並要求經營者檢送有關資料,必要時得令其採取改善措施。 前項之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根據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第35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放射性廢料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在建造、運轉、使用、除役、封閉或監管期間及放射性廢料運送期間。同時也得要求經營者檢送有關資料,必要時得令其採取改善措施。此外,主管機關也有權委託有關機關、機構、學校或團體來進行檢查。 參考資料: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第35條;同法施行細則第36條。根據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第35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放射性廢料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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